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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干部管理章程

时间:2016-11-05 阅读量:117 来源:人员机构 作者:体育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学院学生干部是在体育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体育学院分团委领导下的学生干部队伍。是全院学生的代表,是学院、年级和班集体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学院与班级、老师和同学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上传下达、下情上达的中介作用。在我院开展各项工作、活动的过程中还起着骨干榜样作用,组织作用和助手作用等。


第二条 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校、院党委、行政的政策、精神、要求。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院纪院规,争当学生表率。


第三条 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做好学生工作是所有学生、教师的共同责任。积极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的工作和学习,帮助学生干部在思想上的进步,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发扬优点。


第四条 体育学院学生干部包括体育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各年级年级干部以及各个班级的班干部。


第五条 本着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求实,进取,创新”的精神着实工作。活跃学院文化气氛,健全学院文化制度,和谐学院文化环境,扩大学生干部在同学中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方针,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做具有现代化科技文化知识,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合格人才和创新型人才;
(二)起到院党委、分团委、年级辅导员与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学校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切身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参与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余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答复,协调同学之间、同学和老师之间的关系。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和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及时地反馈各种信息;协助校院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广大同学的爱校爱院精神,促进有学院特色的学风和院风建设;
(五)根据院党委中心任务,在院分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结合本院的特点,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并要求各年级干部和班干部积极配合。按照广大同学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全院同学开展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区援助以及文体等活动;
(六)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加强与校院各部门、各兄弟院系的联系,互相交流经验,发展兄弟院系学生会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单位的友谊和合作,沟通学院和社会的联系,以便给同学们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七条 体育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各年级年级干部以及各个班级的班干部实施分级管理,即指学院党委负责管理院党委学生领导工作小组,院党委学生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考核院分团委学生会,院分团委学生会负责管理和考核各年级年级干部以及班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
第八条 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职责(详细内容见附件1)


第九条 年级干部的工作职责:
(1)积极协助年级辅导员的各项工作,是辅导员的得力助手。
(2)面向全年级同学开展各项工作。
(3)处理和解决年级的各项日常工作,做好本年级学风、纪风、舍风的建设工作。
(4)积极向辅导员反映年级的情况,做好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工作。
(5)积极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及时向辅导员反映情况。
(6)与各班班干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带领各班干做好基层班级的各项工作。
(7)组织本年级同学开展或参加各项学校或学院的活动。
(8)做好本年级同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同学们的思想道德意识。
(9)大力支持学校,学院以及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积极参与,自觉履行其义务,合理行使其权利。


第十条 班级干部的工作职责:
(1)积极协助辅导员,年级干部开展各项工作。
(2)积极组织开展本班的各项活动,丰富班级的活动。
(3)做好学风,班风,舍风以及班集体建设工作。
(4)做好本班同学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同学们的思想道德意识。
(5)管理和了解本班学习,纪律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年级干部或辅导员汇报。
(6)及时了解班级的动态,并主动向年级干部或辅导员反映。
(7)大力支持学校,学院以及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积极参与,自觉履行其义务,合理行使其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享有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法对本院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在本院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学生干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上级组织的帮助和保护;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上级组织帮助解决;本院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院荣誉和形象。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院的利益,不得防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院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执行本院的决议,努力完成所属上级组织安排的工作。 
(六)各年级干部应协助辅导员和分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服从领导,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分配的工作,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协调干群关系,听取群众意见。
(七)各班级干部积极开展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并做好汇报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聘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全院共青团组织由学院分团委和基层共青团组织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分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学院分团委由院分团委全体委员、学生会、基层团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 院分团委学生干部和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的招聘
(一)招聘时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前两个月(9月——11月)
(二)招聘对象:所有体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但主要以以非毕业班的学生为主。
(三)招聘对象的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先进,品德高尚,作风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学习优良,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原则上无不考,重修现象;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和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的同学;
4、热爱学生会工作,愿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5、工作认真,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
(四)招聘流程:
1、自由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凡是有报名资格的同学自由报名。填写报名表并附加一份简历;
2、参加公开招聘会;
3、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4、拟定名单并备案;
5、对新干部进行一学期的试用期。


第十五条 年级学生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的招聘:
(一)年级学生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的招聘是采取任命和公开竞聘两种方式选拔任用;
(二)各年级辅导员和代理班主任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左右根据其在军训期间综合表现以及日常活动的表现,可对新生年级干部和班级干部 采取任命方式任用,任用一学期;
(三)除了一次采取任命方式外,以后年级的年级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上采用民主选举的方式;
(四)民主选举班干时,到会学生数应超过班级学生总数90%,并经过到会学生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五)在选举年级学生干部时,各班的名额由本年级的辅导员拟定。各班将所选出来的候选人名单上交到年级辅导员处,由年级辅导员根据被选同学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干部名单及职务确定并进行公示七天;
(六)所有干部任用必须经过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过,干部名单则是最终,任职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 思想政治方面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不断要求进步,具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2、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任何情况下都服从学院和分团委的领导; 
3、诚实谦虚,礼貌待人,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能虚心接受同学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4、责任心强,品行端正,不借工作之便谋求任何私利,不损害集体荣誉; 
5、政治立场坚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动; 
5、生活简朴,作风严谨求实,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方面 
1、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应在本班级前50%以内; 
2、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三)工作能力方面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聘用制度:
(一)经过试用期的,聘用干部聘期为一年,表现优秀者可对其进行续聘。
(二)每学期期末将对干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将免其现任职务。
(三)部内若职务空缺,由部长作书面推荐,并经院分团委书记申批通过方可聘用。
(四)在聘用期内,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向有关管理人员申请调换岗位或部门。
(五)在聘用期内,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某些岗位进行调配。
(六)干部在聘用期内要严格遵守和履行《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干部管理章程》中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学生干部辞职、免职
第十八条 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影子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并造成恶劣影响或学习成绩不能达到要求,处理不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则视为本人不宜再担任现职,劝其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分团委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学生干部,辞职后一年内,不得在院内担任其他学生干部职务;自辞职一年后,表现突出,经民主选举通过的可重新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一)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书面申请,学院分团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未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
(二)学院分团委批准后发文确认,并移交院分团委组织部备案后方能辞职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和行动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院级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五)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六)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八)一学期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以上者。
(九)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者。 
(十)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并造成工作严重滞后。
(十一)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十二)根据《体育学院学生干部量化考评表》的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所在的部门或年级以及班级就当事人违反第三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院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并报送院分团委组织部。
(二)经院分团委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分团委提出申诉。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院分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校、院党委、行政的政策、精神、要求,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同学表率;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学生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同学及所在班级,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班级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学院相关部门和同学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全体同学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听取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其他学生干部一道工作。
(六)学生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学生干部要关心同学、团结同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勇于揭发各种不良的现象。
(七)学生干部能集思广益,虚心听取同学们的意见,认真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虚心改正自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缺点。不搞小集体主义、不计较个人得失。
(八)学生干部要切实作好文件的存档工作。各部门(干部)开展的各项工作计划、总结、记录,及相应部门职责、管理条例等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好。
(九)学生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在学习上应勤奋努力、保持较好的成绩,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十)学生干部必须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文明礼貌、讲究卫生、衣冠整洁,不讲粗话、不起哄、不煽动、不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穿拖鞋、背心等。
(十一)学生干部应尊重老师、团结同学,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学生干部之间要团结合作,各干部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觉协助其他学生干部搞好各项工作。
(十二)学生干部应及时掌握同学们的思想动态,积极收集同学们的意见,主动了解同学们的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有针对性的结合每位同学的实际情况开展卓有成效的启发、引导、帮助和教育工作。
(十三)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卫生等规章制度。上课不得随意缺勤、迟到、早退,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等。
(十四)学生干部必须积极参与各种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学术报告、组织生活、大型会议、公益劳动等)。凡值班、例会、等会议及各种需要学生干部出现的场合,学生干部必须准时参加,严禁出现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等现象,却有特殊情况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
(十五)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禁止打闹,聊天,玩手机,听耳机等与会议无关的事。在开会的时候必须认真作好会议记录,且将会议相应的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有关的人员,并认真完成会议安排的各种任务。
(十六)学生干部在使用相应的活动经费时必须按照经济、实效的原则。严禁学生干部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对活动经费进行贪污等现象的出现。
(十七)学生干部必须爱护一切属于分团委、学生会公共财产,如电脑、宣传工具,文件、报刊、桌椅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例会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附件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档案库建设及管理
(一)学生干部档案库由分团委组织部和主席团建立和管理。
(二)学生干部档案包括学生干部基本资料,学习情况,奖罚情况等文件。

第六章 活动的组织程序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时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并及时交办公室进行核实,以便学生会制定整体的年度工作计划。(本条例适用于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六条 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的常规活动由本部门自行安排,开展。(本条例适用于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若开展非常规性的活动,在活动前应在最近的一次例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制定出活动计划(包括所需人、财、物和场地等的安排情况)报主席团批准。批准后,在例会上宣布,统一安排部署,方可开展该项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八条 年级干部和班级干部在校内或校外所开展的集体活动,凡涉及到资金,安全等问题须经辅导员的批准,方可开展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年级和班级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活动后,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须将活动的策划,相片,总结订成册交到办公室进行备案。班团支部团日活动的策划,相片,总结订成册后由年级团支书统一交到分团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年级和班级的其他动材料由本年级自行保管。


第三十条 学生会在组织整体性的大型活动时,一般由主席团组织,并以该项活动为中心,集中院学生会人、财、物给予支持,并在活动前进行思想动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具体周密部署,并积极向上级请示有关事项,聘请有关领导、老师作为活动指导或顾问,以保证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圆满成功。(本条例适用于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期末本学期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委员以上干部要进行本部门或个人的工作总结,一些大型活动结束后主要负责人也要进行工作总结,并交送秘书处核查后上交存档,同时由主席团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定。

第七章 学生干部个人考核与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系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办事效率,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使我系学生干部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针对我系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时间:每学期的第一周至第四周
(二)主要负责部门:院学生干部考核小组
(三)考核办法:分层次考核。
1、分团委副书记(学生)是由分团委书记负责考核
2、整个分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是由分团委组织部和主席团进行考核
3、各年级以及各班的团支书是由分团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并请辅导员对这些干部在工作中的表现写出评价意见和鉴定
4、年级干部和班干由主席团进行考核并请辅导员对这些干部在工作中的表现写出评价意见和鉴定。
(四)考核形式:
1、干部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评价。
2、填写《体育学院学生干部量化考评表》,记最后考评分。
(五)考核内容:思想道德素质,学习成绩,工作业绩,出勤率,素质拓展方面,九率情况,违纪情况等等。
(六)考评标准:
1、考核标准具体参照《体育学院学生干部量化考评表》
2、根据《体育学院学生干部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
3、考评分在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考评分在75—85分(含75分)为良好,考评分在65—75分(含65分)为合格,考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结果的处理:
(一)考评结果由院考评小组负责上报院分团委,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门以及各年级辅导员;
(二)将考评结果在院办宣传栏公布;
(三)考评结果将存如体育学院学生干部挡案,并作为学生干部各项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奖惩办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获“良好”以上的给予续职聘用。
(二)根据考核结果,每学期对考核“优秀”的授予“体育学院十佳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全院通报表扬,在其他的各项评优中优先考虑,并作为“入党推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考核结果,每学期对考核“良好”的授予“体育学院学生工作积极分子” 荣誉称号。并全院通报表扬,在其他的各项评优中优先考虑,并作为“入党推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四)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在各项的评优、评奖、推优中如果同一般同学条件相当应将优先考虑。
(五)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将予以免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年级干部和班级干部,将建议辅导员予以更换。此结果将影响其在该学年的各项评优,评奖,入党推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资格。


注意:本章程解释权归体育学院分团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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